該案系“常回家看看”入法後,佛山首宗精神贍養案件,禪城法院判決被告每年要回家看老母
  羊城晚報記者 黃曉晴 通訊員 黃誌慶 邱小華
  前天是母親節,但是,身在海南省的老母親蘇阿姨卻依然沒有盼到自己的大兒子從佛山回家去看她一眼,已經七年了,他依然不肯回家。情不得已之下,這位老母親早前將大兒子告上法庭。近日,蘇阿姨收到禪城區法院的一份判決書,法院判令她的大兒子每年必須回去探望她一次。但是,目前判決書尚未生效,且即便生效了,蘇阿姨也沒有把握他會回來。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蘇老太憤而告不孝子一案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後,佛山法院審結的第一宗精神贍養案件。
  控訴:“7年沒回家看母親”
  蘇阿姨年輕時嫁到了海南省東方市感城鎮,先後生育了8名子女。幾十年來,她跟丈夫含辛茹苦將幾個孩子撫養成人,其中,大兒子李某文從部隊轉業後定居佛山。
  1998年的一天,她突然入院,被檢查出是腦血栓,雖然花費十幾萬救活,但是仍然落下後遺症,需要斷斷續續就醫診治,身體每況愈下。病後的前幾年,大兒子還會偶爾回家看望,讓她稍感安慰。但是,2006年老伴去世後,從2007年開始,大兒子就不曾回家看望過她一眼,至今已7年。
  為了見兒一面,老婦憤而告不孝子。
  由於蘇老太有病在身無法出庭,她的三兒子李某強作為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面對弟弟當庭指責“不孝”,李某文辯稱,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逢年過節其要回家。“況且我也沒有時間。”他說。
  大哥的冷漠無情一下讓李某強情緒變得十分激動,大聲說:“母親活不了多久了,過去的事情都過去了,我們起訴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親,給父親墳頭上炷香,拿點錢給母親做生活費,不要她過得那麼可憐。”
  親人:只給過300元“贍養費”
  為了證明李某文確實是多年不曾歸家看母親,庭審現場,李某強還提交了其堂叔李某賤、堂兄李某旗的證言。兩位證人提及,李某文長期不回家探望母親和其他親人,不支付贍養費,清明、過年都不回家,全村人都問來問去,讓他們都覺得很丟臉。
  李某文對證言提出質疑外還反駁:“以前每年我都有寄1000、2000元,讓人轉交給母親,今年也曾寄過300元給姐姐讓其轉交給母親。”對此,李某強聲稱,只收過300元,沒有收過其他款項。
  即便到了法庭最後陳述階段,李某文仍然堅持,自己無法回去看望母親。
  判決:一年回家看望母親一次
  面對爭執,禪城法院法官梁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並反覆溝通協調、說服教育,但仍然無法打動李某文。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李某文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此外,考慮李某文工作地廣東省佛山市離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省東方市有一定距離,法院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親一次,時間可自行安排。
  面對只有300元的贍養費判決,李某強頗有微詞,他認為,李某文工資高,且母親的四個女兒外嫁後成外家人,對母親有贍養責任的是四個兄弟,李某文只負擔300元,太少。
  目前,一審判決仍未生效。
  法院:將採取拘留等方式督促
  其實,判決即便生效了,蘇阿姨也沒有把握大兒子會回去看她。
  法官梁菡解釋,“探視老人”作為精神贍養的形式,判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性、指引性的指令,帶有人身性質和情感因素。因而,探視義務的執行有別於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一旦當事人拒不履行該判決,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兒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採取拘留、罰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覺履行探視義務,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處罰。”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兒子7年不回家老太佛山告子 法院判其每年回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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